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清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清字第3號聲請人 林品臻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 陸仟肆佰 陸拾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8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9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18+1)×10×34元=6,460元)。
二、聲請人應詳實說明「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並提出證明文件,茲分述如下:
㈠聲請人每月平均電費支出500元,請說明計算依據,即聲請
人實際支出上列費用之相關證明文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等)。
㈡聲請人每月平均交通費支出1,000元,請說明機車為何人所有?並請提出機車行照影本。
㈢聲請人每月平均電話費支出752元,請說明計算依據,即聲請人實際支出上列費用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陳報聲請人於101年11月1日起至103年12月25日止之各項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僱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僱主聯絡電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四、聲請人除南山人壽保單外,請提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保險單(含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附各存摺之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何?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五、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及為何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情形為何?並請說明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
六、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書記官尤朝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