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審交附民移調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36號
調解筆錄原告即被告 孫碧玉 原告即被告 陳伯雄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36號因103年度審交易字第2089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下午5時14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張淑美書記官廖貞音調解委員蔡雪姮朗讀案由
原告即被告孫碧玉原告即被告陳伯雄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即被告孫碧玉原告即被告陳伯雄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原告即被告孫碧玉願給付原告即被告陳伯雄新台幣(下同)壹拾萬元(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給付方法:於民國(下同)104年1月22日當庭給付現金捌萬元,經其點收無誤,不另給據;餘額貳萬元,應於104年2月28日前、10
4年3月31日前各給付壹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以上分期給付,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均匯入原告即被告陳伯雄指定華南銀行東台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陳伯雄。
二、兩造表示收到上開給付完畢後,再向法院具狀撤回本院103年度審交易字第2089號過失傷害刑事告訴。
三、兩造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即被告孫碧玉原告即被告陳伯雄調解委員蔡雪姮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廖貞音法官張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