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2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范文穆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4年度執聲沒字第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貳顆(不完整,共計驗餘淨重零點叁柒柒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MDMA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第2條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毒偵字第2914號(原同署102年度偵字第2695號)被告范文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一案,前經同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
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2顆(合計驗餘淨重0.3770公克),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
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聲請書漏載銷燬,應予補充)等語。
三、經查,本案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毒偵字第2914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期間為1年6月,經依職權送再議,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以102年度上職議字第6933號駁回再議處分確定,已於103年12月10日緩起訴期滿,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再議駁回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件在卷可稽(見102年度毒偵字第2914號偵查卷第14至15、17、18頁)。而本案扣案之咖啡色圓形錠劑2顆(不完整),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1件可參(見104年度執聲沒字第23號卷第3頁),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結果,檢出有MDMA等成分(共計淨重0.3810公克,取樣0.0040公克,驗餘淨重0.3770公克),有該中心
102年1月3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件在卷可考(見104年度執聲沒字第23號卷第4頁),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從而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該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尚無不符,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方鴻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雅珍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