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20號上訴人 楊孟蓉
簡瑀嫻 被上訴人 楊璧瑛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20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28,871元(計算式:312萬元+108,871元=3,228,8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4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如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書記官王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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