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4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變更限制住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469號聲請人即被告曾 昱嘉 選任辯護人 張雅婷 律師
陳亮佑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變更限制住居之處所,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曾昱嘉 限制住居之處所,准予變更為桃園市○○區○○巷00弄00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租住原限制住居址桃園市○○區○○○街000巷0號6樓,該處所已不續租,被告已搬遷至桃園市○○區○○巷00弄00號,請求變更限制住居處所為桃園市○○區○○巷00弄00號等情。
二、本院審酌被告係因原租住處不續租而搬遷至桃園市○○區○○巷00弄00號,其聲請變更限制住居處所並無不當,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3庭
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呂秉炎法官林莆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