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苗小調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苗小調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苗小調字第118號聲請人 東森 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前揭法條之規定,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所定,並於調解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係設於彰化縣○○鎮○○里○○鄰○○路○○號此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單1份在卷可稽,依上揭法條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葉政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