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0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10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0八七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許進德 律師
蘇夏曦 律師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六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九十三年度上字第二九三號),提起上訴,並擴張上訴之聲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擴張之訴駁回。
擴張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在第三審程序,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及原審之聲明原為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下同)三百五十萬元,及其中五十萬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其餘三百萬元自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見第一審卷一一頁,原審卷第一宗一六頁),經第一審及原審分別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嗣上訴人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擴張其利息之請求為其中五十萬元自九十年五月三日起算,其餘三百萬元自九十年七月二十九日起算,依上說明,其擴張之訴,並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擴張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奇福
法官陳國禎法官陳重瑜法官陳淑敏法官王仁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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