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7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審訴字第7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訴字第793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烔廷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被告姓名「甲○○」之記載,均更正為「林烔廷」。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其經宣示或送達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被告之姓名「林烔廷」,誤寫為「甲○○」,經本院核對原判決及被告之戶籍查詢資料屬實,其餘身分證統一編號、性別、出生年月日及住址等身分資料之記載,則均無錯誤,無礙於被告身分同一性之認定,對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尚無影響,揆諸前開說明,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周佑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書記官鄭伊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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