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34號原告 林學淵 訴訟代理人 王聖舜 律師
郭乃寧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大乾 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陳報請求返還之土地面積價值新臺幣(下同)2,641,200元(12,400×213=2,641,200),加計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不當得利(起訴前部分)242,940元(239,981+4,438×20/30=242,940),暫定為2,884,1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6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書記官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