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嘉訴字第5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 律師
陳怡禎 律師
複 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葉榮棠 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彥百 律師
被 告 丁○○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前經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
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 黃茂宏
法 官 黃明展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玫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