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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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528號原告 車參聖 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
1項及第2項係分別依民法第19條、第18條之規定請求除去、防止其姓名權、人格權之侵害,屬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各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叁仟元;至訴之聲明第3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貳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零捌佰元,合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陸仟捌佰元(計算式:3000×2+20800=268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
書記官周嫣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