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2號聲請人 紀誌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ㄧ百年度司催字第ㄧ二九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奇川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書記官洪素禎┌─────────────────────────────────────────┐│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陳忠群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100年4月10日│60,870元│AY0000000│││││份有限公司草屯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