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聲字第83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聲字第8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強制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83號聲請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
處代表人鄭有諒(處長)上列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次按行政訴訟法第305條第1項規定:「行政訴訟之裁判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經裁判確定後,債務人不為給付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強制執行。」第14條第2項規定:「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無最後住所者,以中央政府所在地,視為其最後住所地。」第306條第2項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二、聲請人前執本院98年度訴字第1220號判決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對債務人 朱蹈鄭錦章王進美 強制執行,因聲請人陳報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經本院核發民國100年8月23日北高行貞100執忠字第77號債權憑證在案。茲聲請人執前開債權憑證,聲請准予換發債權憑證,揆諸前揭說明,應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又債務人朱蹈、鄭錦章、王進美分別於91年2月18日、90年2月20日、96年4月14日遷出國外,其等在我國最後的住所分別在臺北市信義區及中山區,有聲請人所提個人資料查詢在卷可稽。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三、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有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胡方新
法官蘇嫊娟法官李君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
書記官樓琬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