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交上字第12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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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交上字第12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交上字第124號上訴人 張庭鈞 被上訴人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代表人 張丞邦 (代理處長)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交字第46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佰伍拾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準用第235條第2項規定甚明。是對於地方法院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上訴,非主張該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即屬不應准許,自應認為不合法而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地方法院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上訴,惟觀其所具行政訴訟上訴狀內容,僅泛稱上訴人本欲左轉,被直行車阻擋而放棄,與交通警察四目相對是想說明原因,有錄音可證,卻變成攔阻違規,上訴人無法認同等語,並未具體說明原判決違背何項法令條款及其具體情事,是依首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8第1項、第237條之9第2項、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
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王碧芳
法官陳秀媖法官程怡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書記官張正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