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81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8192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務人羅伊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伍萬貳仟柒佰元,及其中:
1、應給付伍仟伍佰肆拾陸元,及其中本金肆仟柒佰柒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2、應給付肆萬柒仟壹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本金肆萬貳仟陸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四日起至九十六年七月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另自九十五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收帳務管理費叁佰陸拾捌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