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143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光明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執行中)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弘能
法官黃瀞儀法官侯弘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幸如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