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3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3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301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陳玉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伍仟柒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貳仟貳佰貳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以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以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2年2月間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債務人迄101年3月底尚欠債權人新臺幣(下同)45,748元未為清償(含消費款42,223元及利息3,525元),債務人除應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自101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19.97%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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