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8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82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稻稻屋有限公司、甲○○、丙○○(原名: 高依婷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丙○○(原名:高依婷)之最新戶謄資料。(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書記官王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