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5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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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5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士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士歐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正本。
二、請釋明正確聲請人。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書記官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