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9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9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973號聲請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
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65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94年6月14日起至134年6月13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甲○○於94年6月15日向聲請人借用①房屋貸款2,197,000元,借款期限至109年6月19日止②循環額度房屋借款,即將嗣後清償之房屋貸款金額轉換為循環額度,借款期限至95年6月19日止,屆滿時,如立約雙方對借款未以書面示不另續約時,視同雙方同意本約之借款期間以同一內容繼續延長一年,不另換約,其後每年屆期時,亦同。並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①97年6月2日②97年6月25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2,006,213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登記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消費性房屋抵押借款暨擔保透支約定書1件、不動產使用聲明書1件、交易明細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書記官蘇豐展┌───────────────────────────────┐│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973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1052│建│89.21│全部│└──┴───┴────┴───┴───┴─┴────┴────┘┌──────────────────────────────────────┐│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97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屋│騎│夾│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頂││││積│││││││材料及│││突││││││││號││││││出││││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物│樓│層│計│位││├──┼─┼──────┼────┼────┼─┼─┼─┼─┼─┼─┼─┼──┤│001│66│臺南市安南區│臺南市安│2層樓房│39│55│15│16│13│14│平│全部│││0│長和路2段12│南區長和│加強磚造│.8│.3│.5│.4│.6│0.│方│││││巷277弄31號│段1052地││2│9│7│2│0│80│公││││││號││││││││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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