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5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58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俊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8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俊明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俊明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本院103年度交訴字第61號、第254號判決書各1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呂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書記官鍾宜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