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家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配剩餘財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訴字第65號原告 施坤富施耀傑 訴訟代理人 蔡奉典 律師被告 陳美玲 訴訟代理人 劉雅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54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書記官楊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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