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34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易字第34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易字第347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宗揚
法官陳俊宏法官饒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
書記官蕭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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