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18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桂香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桂香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蕭桂香前於民國98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下稱板橋地院)以98年度訴緝字第2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另於98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板橋院以99年度訴緝字第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復於99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緝字第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並與上述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216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又於99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簡字第4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6月確定,於99年7月7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年12月23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32647號函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於100年12月23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有前開函文在卷可稽,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1年6月7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20日,故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1年5月18日,則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郭俊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今巾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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