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號原告 莊翔登 被告 黃逸凱 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本院111年度簡字第392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蔡直青
法官鄭雅文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駱映庭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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