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1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1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訴字第1143號上訴人
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
9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係民國99年5月6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稽。上訴人即被告乃遲至99年5月28日始行上訴,有本院收狀日期章戳蓋於上訴理由狀在卷可憑,顯已逾法定上訴期間,揆諸首開規定,上訴人本件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
書記官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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