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4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7年度執聲字第3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伯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書記官黃士元附件: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6年7月26日│96年8月20日│96年9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6│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6│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案號│年度毒偵字第2042號│年度毒偵字第2042號│年度毒偵字第2042號│├──┬─────┼──────────┼──────────┼──────────┤│最│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訴字第942號│96年度訴字第942號│96年度訴字第942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1月23日│97年1月23日│97年1月23日│├──┼─────┼──────────┼──────────┼──────────┤│確│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訴字第942號│96年度訴字第942號│96年度訴字第942號││決├─────┼──────────┼──────────┼──────────┤││確定日期│97年2月25日│97年2月25日│97年2月25日│├──┴─────┼──────────┼──────────┼──────────┤│備註│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723號│723號│723號│└────────┴──────────┴──────────┴──────────┘┌────────┬──────────┬──────────┬──────────┐││││││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6年9月2日│96年6月27日│97年1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6│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7│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案號│年度毒偵字第2042號│年度毒偵字第68號│年度毒偵字第358號│├──┬─────┼──────────┼──────────┼──────────┤│最│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訴字第942號│97年度訴字第277號│97年度訴字第444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1月23日│97年3月14日│97年4月11日│├──┼─────┼──────────┼──────────┼──────────┤│確│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訴字第942號│97年度訴字第277號│97年度訴字第444號││決├─────┼──────────┼──────────┼──────────┤││確定日期│97年2月25日│97年4月21日│97年5月19日│├──┴─────┼──────────┼──────────┼──────────┤│備註│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723號│1401號│16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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