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90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9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易字第90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信忠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6514號、111年度偵字第72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信忠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攜帶兇器竊盜之犯意,為如附表所示之犯行(行為時間、地點、被害人、竊取方式及犯罪所得均如同表所載)。因認被告均係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 陳信忠業 於111年12月10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參照前開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彥翔提起公訴,檢察官李佳潔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杰瑞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附表:陳信忠所涉犯罪事實一覽表編號時間地點被害人竊取方式犯罪所得偵查案號1民國110年9月8日8時許臺南市楠西區東勢里楠西 高幹 221右2左6~A1電線杆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持客觀上可供作兇器使用之剪刀,將左列地點之銅製電纜線(長約213公尺)剪斷後竊取之。銅製電纜線(長約213公尺)110年度偵字第26514號2110年9月16日11時前某時臺南市玉井區豐里里玉馬高幹41右16~右17C2電線杆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持客觀上可供作兇器使用之利器,將左列地點之銅製電纜線(長約179公尺)剪斷後竊取之。銅製電纜線(長約179公尺)110年度偵字第26514號3110年10月6日19時30分許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電箱附近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持客觀上可供作兇器使用之利器,將左列地點之電纜線(長約30公尺)剪斷後竊取之。電纜線(長約30公尺)111年度偵字第72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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