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45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王儉受刑人即被告詹勝傑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公共危險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2年度執聲沒公字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王儉因受刑人即被告(下稱被告)詹勝傑公共危險案件,經依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及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刑字第00000000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0萬元,由具保人王儉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具保在案。嗣被告經判決確定後,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送達執行傳票至被告位在「南投縣○○市○○○街00巷0號」之住所,通知到案執行,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而於民國111年6月22日將執行傳票寄存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南投派出所為寄存送達,惟屆期被告仍未到案執行;復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囑託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命司法警察至被告上開住所執行拘提,亦拘提無著;又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亦未見被告按時到案等情,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追保函、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8月25日投檢 云勤 111執更助42字第1119018296號函暨所附拘票及拘提報告書、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等資料在卷可憑。且被告目前未在監在押等情,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附卷為憑,是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所實收利息均沒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19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姿靜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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