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智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智附民字第13號原告德商阿迪達斯公司(adidasAG)法定代理人T.G.JBEHEAN送達代收人並訴訟代理人 唐朝 智慧財產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子 為複代理人 李穎 甄
樓 孟涵 被告 鍾金甫 住臺中市○○區○○○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惟原告於宣判日前之民國102年10月19日具狀對被告撤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經被告同意,是本案應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鐵雄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鈴芬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