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8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宏鵬輔佐人即被告之子王奕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2年11月19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劉娟呈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萬可欣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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