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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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管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74號原告硅谷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悅綾 原告富邦通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靝屹 原告永同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連宗興
一、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保管物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補正原告公司最新登記資料或經備查之清算資料,並備準備書狀明確說明本件訴之聲明、請求權依據、事實理由及相關證據資料,並備繕本送被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書記官彭品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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