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8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8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8637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7年7月24日發補正通知書,限其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5日內敘明所請求金額計算之原因事實及依據,並更正附表所載日期,以說明聲請人所提出之信用卡申請書所載之債務人乙○○之欠款原因事實,此補正通知已於民國97年7月30日送達於債權人,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書記官謝宏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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