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19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98年3月12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為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經於民國97年12月12日將其收押。茲查被告雖經本院裁定准予以新臺幣五萬元具保後停止羈押,但始終未能提出保證金額,顯見上項情形未能以具保替代而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陳振謙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培綺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