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584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584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58473號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柒萬玖仟貳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陸萬肆仟貳佰參拾伍元,自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新台幣貳佰元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肆仟肆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玖仟捌佰肆拾貳元,自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新台幣貳佰元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鳴東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書記官林雅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