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再字第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再字第359號再審聲請人即被告 鄭智隆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1415號,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所為之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鄭智隆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然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欠缺;而此項聲請再審程式之欠缺,法律並無應定期先命補正之規定。因之,再審聲請人聲請本件再審,揆諸前揭說明,於法即有未合。故聲請人聲請再審,其程序顯屬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李麗玲法官林恆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盈璇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