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6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626號原告 李強 被告 邱健銘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50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楊舒婷法官吳佩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梅珍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