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審原易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審原易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審原易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秋香指定辯護人陳家暄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50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周秋香基於傷害之犯意,於民國103年
6月23日中午12時許,在告訴人 曾夏娃 位於屏東縣○○鎮○○里○○路○○○○○號之住處庭院內,趁告訴人曾夏娃不注意之際,從後持其所使用之行動電話毆打告訴人曾夏娃之後腦,告訴人曾夏娃遭毆後即以右手臂抵擋,並因此受有右前臂挫傷瘀青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此項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
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檢察官認被告之行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曾夏娃已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4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許嘉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書記官蕭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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