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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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勞訴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148號上訴人即原告 賴美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0萬73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7829元。惟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1萬8553元(計算式:2萬7829×2/3=1萬855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原告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9276元(計算式:2萬7829-1萬8553=927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勞動法庭法官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書記官林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