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3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因背信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9年度附民字第39號原告東南亞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毓璟 訴訟代理人 林輝豪 律師被告 吳淑珍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易字第54號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吳淑珍因背信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另原告原法定代理人 翁廖禧 因於起訴後死亡,原告將法定代理人變更為翁毓璟,有原告陳報之民事委任狀及公司登記資料在卷可稽,附此敘明。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秋宜
法官王令冠法官曾正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黃馨慧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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