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三九九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寶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萬元,折合銀元伍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仟捌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壹萬柒仟陸佰零貳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五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盈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五日
法院書記官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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