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299號上訴人即原告大綜電腦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志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叁佰玖拾伍萬捌仟柒佰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萬貳仟貳佰柒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書記官程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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