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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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150號聲請人 林欣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家銘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票據號碼0000000號、598657號之本票有無提示?提示日為何?並請載明年、月、日。
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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