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2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簡字第29號原告 吳庚融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等九人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富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書記官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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