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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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74號原告台灣奧瑪司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聖鑫 原告奧尼克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聖鑫被告威達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海燮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兩造間於民國107年1月4日簽訂之資產買賣契約之買賣關係不存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美金1,000,000元(即上開資產買賣契約之購買價格),以起訴日即107年6月7日臺灣銀行公布之當日美金即期賣出匯率29.765計算,折合新臺幣為29,765,000元【即美金1,000,000元×29.765=新臺幣29,765,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9,76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3,9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書記官唐佳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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