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交易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交易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易字第114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2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22日
書記官謝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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