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64號原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丙○○及訴外人 蔡嘉文 、 蔡嘉豐 、 蔡嘉舜 、 蔡盈和 等七人發支付命令(九十七年度司促字第八八六八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柒拾玖萬 陸仟玖佰 壹拾陸元,應繳裁判費貳萬捌仟柒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貳萬柒仟柒佰貳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書記官李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