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6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16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16503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非訟代理人 陳思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國燈郭豐餆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本票裁定之金額數額為何?(究為美金10萬元?抑為美金46695.19元?)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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