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審交附民字第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27號原告 王珮澐 被告 李傑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審交簡字第202號過失傷害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程克琳
法官王筱寧法官倪霈棻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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