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救字第18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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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救字第1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救字第18號聲請人 姜榮昇 相對人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代表人 李昆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交通裁決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提起交通裁決事件撤銷訴訟,經本院以110年度交字第522號受理在案,聲請人同時就上開交通裁決事件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查,聲請人不服臺北市政府交通局110年10月13日北市交停字第1AL990353號舉發通知單所提出之交通裁決事件撤銷訴訟,因尚未開立裁決書,其起訴不備合法要件,業經本院以110年度交字第522號裁定駁回。從而,聲請人就該交通裁決事件聲請訴訟救助,依行政訴訟法第101條但書規定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1條但書、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瑜鳳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
書記官林劭威